郑旭、曹明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502执13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1365号案件名称
郑旭、曹明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旭;曹明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0502执1365号曹明明、郑旭:本院在执行(2021)甘0502执1365号曹明明与郑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据(2021)甘05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旭已经自动履行本案案件款4850元(其中含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张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秀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602号 下一篇 马荣娟、陈晓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51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