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春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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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9136号案件名称
重庆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春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春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9136号 原告:重庆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人和大道6号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77547195。 法定代表人:王淑红。 被告:唐春涛,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重庆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章平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郭长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杨小梅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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