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元田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瀚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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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097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元田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瀚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元田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瀚璜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09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元田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1084694N,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澄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田兴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瀚璜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瀚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UQGCC86,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12。法定代表人:杨安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元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田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瀚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元田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1)苏028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60159.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瀚璜公司的银行存款81594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且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秋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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