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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张童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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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53号
  • 案件名称

    韩文、张童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韩文;张童谣;魏应豪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653号韩文、张童谣、魏应豪:申请执行人韩文、张童谣与被执行人魏应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应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文、张童谣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应豪赔偿申请执行人车辆损失35万元;登记在张童谣名下的陕A9J09W小型轿车归魏应豪所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33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应豪主动交纳案件款358383元。现申请执行人韩文、张童谣已领取案件款350000元、案件受理费3233元,合计353233元。登记在张童谣名下的陕A9J09W小型轿车已经归魏应豪所有。申请执行人韩文、张童谣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150元。(2021)陕10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6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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