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张童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6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53号案件名称
韩文、张童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韩文;张童谣;魏应豪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653号韩文、张童谣、魏应豪:申请执行人韩文、张童谣与被执行人魏应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应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文、张童谣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应豪赔偿申请执行人车辆损失35万元;登记在张童谣名下的陕A9J09W小型轿车归魏应豪所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33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应豪主动交纳案件款358383元。现申请执行人韩文、张童谣已领取案件款350000元、案件受理费3233元,合计353233元。登记在张童谣名下的陕A9J09W小型轿车已经归魏应豪所有。申请执行人韩文、张童谣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150元。(2021)陕10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6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遵庆、王志玲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302号 下一篇 湖南邵东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4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