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遵庆、王志玲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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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302号案件名称
谢遵庆、王志玲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谢遵庆;王志玲;吕艳香案件缘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302号原告:谢遵庆,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王志玲,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吕艳香,女,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谢遵庆、王志玲与被告吕艳香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谢遵庆、王志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遵庆、王志玲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吕艳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遵庆、王志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遵庆、王志玲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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