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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遵庆、王志玲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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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302号
  • 案件名称

    谢遵庆、王志玲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谢遵庆;王志玲;吕艳香
  • 案件缘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302号原告:谢遵庆,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王志玲,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吕艳香,女,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谢遵庆、王志玲与被告吕艳香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谢遵庆、王志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遵庆、王志玲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吕艳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遵庆、王志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遵庆、王志玲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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