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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永才、眭伟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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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4370号
  • 案件名称

    毛永才、眭伟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毛永才;眭伟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370号原告:毛永才,男,1962年7月28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眭伟民,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毛永才与被告眭伟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毛永才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永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永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毛永才负担。        审判员    董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陈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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