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1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75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175号朱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已履行全部案件款31400元,申请人朱某某已全部领取。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7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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