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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俊起、朱银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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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047号
  • 案件名称

    贾俊起、朱银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贾俊起;朱银杰;朱爱申;陈章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047号原告:贾俊起,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朱银杰,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朱爱申,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陈章锋,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贾俊起与被告朱银杰、朱爱申、陈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贾俊起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俊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俊起负担。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璐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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