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156号案件名称
高峰、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峰;高峰;屈华东;屈华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屈华东,男,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华东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屈华东于2021年7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19)陕0626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高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华东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华东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高峰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华东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于2022年2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高峰于2022年2月16日前不能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被执行人高峰自愿其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产(产权面积142平方米)以15000元每平方米价格折抵申请执行人屈华东借款本金及利息(注:房产总价为2330000元,其中房屋价值为2130000元、装修及家具价值为200000元);三、 如被执行人高峰于2022年2月16日前不能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折抵房产及装修总价值与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6日)总额的差额,由申请执行人在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1日间向被执行人支付折价差额(支付时扣除尚未偿还的抵押贷款,数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后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产归申请执行人屈华东所有,其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刘 生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腾 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先快、施祖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1986号 下一篇 黄下芽、黄娅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终1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