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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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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156号
  • 案件名称

    高峰、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峰;高峰;屈华东;屈华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屈华东,男,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华东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屈华东于2021年7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19)陕0626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高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华东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华东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高峰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华东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于2022年2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高峰于2022年2月16日前不能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被执行人高峰自愿其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产(产权面积142平方米)以15000元每平方米价格折抵申请执行人屈华东借款本金及利息(注:房产总价为2330000元,其中房屋价值为2130000元、装修及家具价值为200000元);三、 如被执行人高峰于2022年2月16日前不能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折抵房产及装修总价值与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6日)总额的差额,由申请执行人在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1日间向被执行人支付折价差额(支付时扣除尚未偿还的抵押贷款,数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后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产归申请执行人屈华东所有,其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刘  生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腾  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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