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快、施祖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1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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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1986号案件名称
李先快、施祖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先快;施祖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1986号原告:李先快,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被告:施祖友,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快与被告施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先快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快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先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先快负担。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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