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韩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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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84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韩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韩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8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负责人:严立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铭,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博,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被告韩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微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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