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富、何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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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1967号案件名称
张远富、何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远富;何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1967号原告:张远富,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何军,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张远富与被告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远富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远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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