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下芽、黄娅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终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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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终1889号案件名称
黄下芽、黄娅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下芽;黄娅萍;郴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璟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终1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下芽,男,1951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茂,郴州市阳光志愿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娅萍,女,1963年9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曲(系黄娅萍之夫),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璟旭,男,1964年9月2日出生。上诉人黄下芽因与被上诉人黄娅萍、一审被告郴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查明,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时,依据黄娅萍提供的黄下芽两个联系方式电话通知,一个无法接通,一个系王柏茂的电话。王柏茂来领取文书时,因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手续,故一审法院未让王柏茂领取应送达给黄下芽的法律文书,后一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也被退回。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一审法院将黄下芽的开庭传票交由王柏茂签收,并让王柏茂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表黄下芽参加庭审,之后黄下芽的判决书也交由王柏茂签收。本院在案卷中发现一份函头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的黄下芽委托王柏茂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经向一审法院书记员和王柏茂本人核实,该授权委托书是王柏茂代理黄下芽另一案件填写的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日期早在本案起诉之前,当事人也有不同,故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黄下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83元,退还黄下芽。审 判 长 罗仲贵审 判 员 邓 群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芳岑书 记 员 刘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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