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乾、陈景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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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59号案件名称
张立乾、陈景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立乾;陈景翠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乾,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城,身份证号码:61240119750423xxxx。被执行人:陈景翠,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洪山镇,身份证号码:61240119780828xxxx。申请执行人张立乾与被执行人陈景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陈景翠支付张立乾房屋占用费41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6月20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立乾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景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立乾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8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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