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勇、子长县洪水沟煤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54号
  • 案件名称

    魏勇、子长县洪水沟煤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魏勇;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魏勇,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委托代理人:白翠萍,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魏勇之妻。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住所地:子长市XXX法定代表人:刘福柱,系该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XXX村民,现住子长县洪水沟煤矿,系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勇与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向申请执行人魏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承担案件受理费14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在各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数额、时间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