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勇、子长县洪水沟煤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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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54号案件名称
魏勇、子长县洪水沟煤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勇;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魏勇,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委托代理人:白翠萍,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魏勇之妻。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住所地:子长市XXX法定代表人:刘福柱,系该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XXX村民,现住子长县洪水沟煤矿,系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勇与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向申请执行人魏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承担案件受理费14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在各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李向阳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数额、时间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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