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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红、熊鸡叫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1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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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1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熊志红、熊鸡叫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熊志红;熊鸡叫;黄升英;丁洋;秦远平;秦勇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志红,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熊鸡叫,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黄升英,女,1942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人丁洋,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丁洋,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秦远平,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秦勇,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熊志红、熊鸡叫、丁洋、黄升英与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19)湘0802民初1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志红、熊鸡叫、丁洋、黄升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2月23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的不动产登记状况,于2021年7月12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9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的保险情况。于2021年9月14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街道办事处青鱼谭村调查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当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丁洋,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丁洋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秦远平作出了拘留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102050元,执行费1430.7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秦远平、秦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洋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吴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晓   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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