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吴华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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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70号案件名称
周某、吴华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某;吴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70号原告:周某,男,2009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监护人:杨某某,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东塔家园28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系原告周某母亲。 法定监护人:周明,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家园28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系原告周某父亲。 被告:吴华,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17楼。 负责人:郝春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涛,男,公司员工。 原告周某诉被告吴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萍书记员 马永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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