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祥、丁高等王玉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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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426号案件名称
王国祥、丁高等王玉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国祥;丁高;王玉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426号 原告:王国祥,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告:丁高,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告:王玉锋,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祥与被告丁高、王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国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丹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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