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光、赵克兵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24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2420号案件名称
周春光、赵克兵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春光;赵克兵;陈素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2420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光,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赵克兵,男,1955年9月10日生,住淮阴区。被执行人:陈素云,女,1953年12月27日生,住淮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光与被执行人赵克兵、陈素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周春光与赵克兵达成和解协议,周春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馑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