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玲、胡保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1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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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1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春玲、胡保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春玲;胡保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玲,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被执行人胡保发,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玲与胡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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