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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区同益乐佳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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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20号
  •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区同益乐佳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区同益乐佳家超市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2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兰店区同益乐佳家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西韭社区杨沟屯80号。经营者:莫夏富。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同益乐佳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2021年9月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7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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