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9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92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家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刘家平,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1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医疗费57850元及利息,诉讼费653.5元,执行费7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分别于2021年4月1日、8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屋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另案(2021)渝0231执925号已控制到案款12677.26元以及执行费768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现本案未兑现医疗费45172.74元及利息,诉讼费653.5元。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以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黄 勍 审 判 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左希西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会东、胡红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625号 下一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区同益乐佳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