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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东、胡红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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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625号
  • 案件名称

    王会东、胡红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会东;胡红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东,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胡红峰,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会东与被执行人胡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胡红峰名下有银行存款1100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缴纳本案执行费11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昊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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