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煦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青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4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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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4193号案件名称
上海煦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青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煦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青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4193号原告:上海煦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青,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告上海煦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青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煦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宇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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