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周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34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34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军、周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军;周妍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杉杉、陈磊,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妍,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陕西省兴平市。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周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特10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妍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军借款本金2300000元;支付利息700000元及违约金450000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申请执行费3861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妍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周妍的银行存款102243.99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65.97元、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退保款99181.59元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退保款186943.26元,合计388534.81元。将其中243886.3元转为执行款,38611元转为申请执行费,另106037.51元分配给本院(2018)浙0106执4924号案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妍名下车牌号码为×××的机动车辆。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243886.3元。鉴于被执行人周妍未报告财产情况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周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3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顾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煦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青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4193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106执1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