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庆国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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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96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庆国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庆国;田英波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96号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7020716553。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策,男,1991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马庆国,男,1969年0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田英波,女,1970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马庆国,男,1969年0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马庆国、田英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马庆国、田英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9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马庆国、田英波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80,000.00元,利息172,569.81元,合计552,569.81元(此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及2021年7月30日起至贷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按贷款年利率6.825%加收30%计算,此款于2021年9月29日前偿还完毕;二、如申请人马庆国、田英波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以马庆国、田英波名下共有房产两套(具体为:坐落于沈阳市法库县,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法库字第××号,建筑面积96平方米;坐落于沈阳市法库县,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法库字第××号,建筑面积119.83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三、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马庆国、田英波于2021年9月29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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