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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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46号案件名称
李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马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46号原告:李某,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马某,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已经不必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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