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四安、张海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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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01号案件名称
车四安、张海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车四安;张海波;罗永贵;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01号申请人:车四安,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人:张海波,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罗永贵,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车四安、张海波诉被申请人罗永贵、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车四安、张海波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永贵、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252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永贵、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车四安、张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永贵、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92520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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