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忠、葫芦岛工大迪安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民终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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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终2173号案件名称
陈文忠、葫芦岛工大迪安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文忠;葫芦岛工大迪安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民终2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忠,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辽宁卓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工大迪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866486520。法定代表人:何中粮,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人民政府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7308126925。法定代表人:付广生,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海分公司。住所地:萌芦岛市兴城市望海满族乡望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YG61X8L。责任人:金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文忠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工大迪安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文忠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忠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李彦博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玉明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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