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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轩、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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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406号
  • 案件名称

    张子轩、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子轩;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406号原告:张子轩,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大门坊32号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91440300319424710R。法定代表人:王铮槐。原告张子轩与被告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子轩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轩撤诉。案件受理45元,由原告张子轩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恒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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