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轩、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406号案件名称
张子轩、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子轩;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406号原告:张子轩,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大门坊32号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91440300319424710R。法定代表人:王铮槐。原告张子轩与被告深圳永宝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子轩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轩撤诉。案件受理45元,由原告张子轩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恒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46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3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