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5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1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毛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豪,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楠,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毛毛,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辽02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毛毛名下人民币480187.61元的银行存款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于开齐书 记 员 张曼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