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继康、张萍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461号案件名称
黄继康、张萍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继康;张萍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61号 原告:黄继康,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张萍儿,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康与被告张萍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萍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张萍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继康撤回对张萍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继康负担。 审判员杨月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倪思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52号之一 下一篇 李延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