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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亮浩、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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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9号
  • 案件名称

    刘亮浩、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亮浩;周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29号原告:刘亮浩,男,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周鹏,男,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亮浩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亮浩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亮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刘亮浩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海清书 记 员 贺 萍 校对人:张海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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