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浩、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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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9号案件名称
刘亮浩、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亮浩;周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29号原告:刘亮浩,男,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周鹏,男,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亮浩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亮浩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亮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刘亮浩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海清书 记 员 贺 萍 校对人:张海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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