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候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81号案件名称
张某、候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某;候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张某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照指定账号转账也未到本院立案大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淮钢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周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彤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某与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2027号 下一篇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团队、马讯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394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