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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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27号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韩某;陈某1;陈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2027号原告:韩某,女,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陈某2,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陈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某1、陈某2协助韩某办理位于镇赉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韩某因位于镇赉县房屋继承问题,于2021年4月8日将陈某1、陈某2及其他子女诉至法院,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82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镇赉县房屋归韩某所有,因陈某1、陈某2拒不配合韩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韩某诉至法院。 陈某1、陈某2未出庭未进行答辩。 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 韩某与陈才(2017年11月19日去世)系夫妻关系。陈某1、陈某2系二人子女。2021年4月8日,韩某因位于镇赉县房屋继承问题将陈某1、陈某2及其他子女诉至本院,经本院(2021)吉082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镇赉县房屋归韩某所有,判决生效后,陈某1、陈某2拒绝协助韩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1、陈某2协助其办理位于镇赉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镇赉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人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内容。镇赉县房屋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归韩某所有,其他继承人负有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故韩某要求陈某1、陈某2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1、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韩某办理镇赉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1、陈某2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霍欣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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