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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团队、马讯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3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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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39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团队、马讯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团队;马讯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3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团队,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蒙。被执行人:马讯建,男性,198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人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团队与被执行人马讯建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525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讯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通过执行查控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彭克水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叶小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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