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何爱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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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971号案件名称
王旭、何爱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旭;何爱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9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被执行人:何爱国,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本院在执行王旭与何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爱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何爱国有汽车一辆(车牌号:豫M×××××),因该车辆由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后查封。三、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8日分别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决定书。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志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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