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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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68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68号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建设南路南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0541550756。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2,女,1982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晋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晓燕书记员 张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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