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富与重庆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洪林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1905号之一

由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垫江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刘成富;重庆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洪林;张苏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19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成富与重庆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洪林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成富;重庆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洪林;张苏江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1905号之一 原告:刘成富,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5R4E91。    法定代表人:顾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瑞,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林,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熊杰,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苏江,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刘成富与被告重庆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洪林、张苏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刘成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成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胡光明人民陪审员  高祖友人民陪审员  皮大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仇                        书 记 员  严钦琪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