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虎定、四川志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督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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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督67号案件名称
蒋虎定、四川志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蒋虎定;四川志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督67号申请人:蒋虎定,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四川志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290号。申请人蒋虎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虎定向被申请人四川志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劳务工程款及资金利息不明确,且资金利息缺乏当事人合意,故申请人蒋虎定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虎定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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