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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霞、田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26民初3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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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3061号
  • 案件名称

    王李霞、田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李霞;田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26民初3061号 原告:王李霞,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冲,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王李霞诉被告田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田冲归还原告王李霞借款48000元,利息1800元(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21年5月29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田冲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为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李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王李霞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田冲归还原告王李霞借款48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21年6月1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田冲于2020年8月29日向原告王李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田冲近来手头不便,共向王李霞借金额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出借人:王李霞,身份证号:XXX,借款人:田冲,身份证号:XXX,借款人应于2020年9月底还款2000元,以后每月月底还款2000元,每月支付200元利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2020年8月29日”。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田冲均未归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田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李霞借款48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田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田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田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吴菓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霞虹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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