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雪梅、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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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780号案件名称
魏雪梅、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魏雪梅;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780号原告:魏雪梅,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仙台路。法定代表人:封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魏雪梅与被告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魏雪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雪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雪梅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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