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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雪梅、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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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780号
  • 案件名称

    魏雪梅、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魏雪梅;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780号原告:魏雪梅,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仙台路。法定代表人:封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魏雪梅与被告贵州御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魏雪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雪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雪梅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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