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艳、刘胜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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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757号案件名称
刘晓艳、刘胜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晓艳;刘胜波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1757号 原告:刘胜波,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晓艳,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刘胜波与被告刘晓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刘胜波于2021年8月26日以被告支付了部分运输费,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胜波负担。 审判员 田 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记员 向 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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