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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萍、周伟帮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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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798号
  • 案件名称

    杨会萍、周伟帮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会萍;周伟帮;朱永菊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杨会萍,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周伟帮,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朱永菊,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周伟帮之妻。申请执行人杨会萍与被执行人周伟帮、朱永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由被告周伟帮、朱永菊偿还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448.78元,利息28417.5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本息合计146866.35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6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王尚军、车天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尚军、车天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伟帮、朱永菊追偿。案件受理费3237元,减半收取计1618.5元,由被告负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3237元,退还其1618.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车天新病故,其妻子杨会萍代为缴纳案件款74822.48元、诉讼费809.25元,执行费1063元,现案件已终结执行,杨会萍代为偿还后被执行人周伟帮、朱永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会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22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7月1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4822.48元,执行费1022元,已执行到位1000.18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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