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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吴淑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19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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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19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吴淑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吴淑英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02执1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74-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369891908。 负责人郭正晓。 委托代理人项丽娜,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吴淑英,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庆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55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197.81元及利息、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吴淑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淑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淑英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吴淑英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持有保险,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21日),暂未能变现;被执行人吴淑英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提取条件尚未成就,暂无法提取。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4197.81元及利息、复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淑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吴淑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淑英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淑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吴淑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19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蓝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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