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珍安、王浪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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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693号案件名称
饶珍安、王浪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饶珍安;王浪;姜盛;郭孝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693号饶珍安、王浪、姜盛、郭孝峰:关于申请执行人饶珍安与被执行人王浪、姜盛、郭孝峰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鄂900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扣押在案的涉案人员财产291576.27元退赔给210名受害人。申请执行人饶珍安向本院申请退赔77.73元,为执行上述判决书中的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现已退赔申请执行人饶珍安77.73元。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本院(2019)鄂900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中对饶珍安的退赔款77.73元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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