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金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24执恢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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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360号案件名称
平阴县金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丁桂堂;张振芳;平阴县金源租赁站;泰安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24执恢360号本院立案执行的关于平阴县金源租赁站申请执行泰安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桂堂、张振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1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平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019)鲁01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9)鲁01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平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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