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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涛、吴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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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108号
  • 案件名称

    刘海涛、吴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海涛;吴俊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108号原告:刘海涛。被告:吴俊霞。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吴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海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俊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涛撤回对被告吴俊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海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戴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包文静书 记 员 高 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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