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涛、吴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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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108号案件名称
刘海涛、吴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海涛;吴俊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108号原告:刘海涛。被告:吴俊霞。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吴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海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俊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涛撤回对被告吴俊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海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戴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包文静书 记 员 高 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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