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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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18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管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18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管某,男,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原告王某与被告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录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钰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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