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壹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99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9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壹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壹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壹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路188号南湖花园A栋、B栋及裙楼12层120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RLXR997。法定代表人:袁文欣。被执行人:刘乐,男,199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4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将该案执行请求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3990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